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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王玉樹╱台北報導】

民宅裝設再生能源裝置發電,不裝內線,高價回售台電爭議未解,經濟部卻打算放寬讓更多自然人(民宅)、學校、醫院等,申設可全額售電的第三型再生能源自用發電門檻,學者痛批,這些「不自用的自用發電設備」開放愈多,等於是政府拿高價綠電錢,補貼它們自家用電,並不公平。

依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凡自用發電設備裝置容量在500瓩以下者,屬於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不需主管機關核准(核備即可),更重要的是,不必像第二型自用發電設備只能有餘電才賣台電,而是所發電能百分百全數售出。

為鼓勵更多民宅、學校、醫院加入裝設,能源局官員透露,正著手修改該條例,將第三型自用限500瓩以下門檻,再放寬到2,000瓩,讓更多自然人或團體在建築上裝設,享受申請程序簡化與全額售電好處。

但台灣經濟研究院研究一所副所長陳彥豪對放寬第三型自用發電並不認同:「賺錢沒錯,但要先自用。」他指出,既然名為「自用」,所發的電就應該先自己使用,剩下才賣。但現在這些太陽能自用發電設備幾乎都不裝內線自用,等於是「不自用的自用發電設備」,

陳彥豪指出,這不違法,但有違自用精神,「且發電不先自用,等於是政府拿高價綠電的錢去補貼他們自家用電。」

可是能源局官員駁斥說,就是因為再生能源可賣電賺價差,才會有很多人裝。像小型屋頂太陽能發電每度可賣6.4元,10年就回收,否則如果單純自用,省下的只一般用電只有3元價格,根本沒人【特利博】莫斯科賭場21點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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