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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鄭佳佳/台南報導環保署根據空汙法制定了空汙專責管理辦法,主要是強化代理制度及功能。環保局表示,南市三八七家業者都已依規定設專責人員,但新法實施後要求更加嚴格,未依規定完成設置者,可處廿萬到一百萬不等罰鍰。為強化空氣汙染防制專責單位及人員責任,環保署依據空氣汙染防制法訂定「空氣汙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已於今年八月十一日公布實施。環保局表示,南市有三八七家煉鋼、電子等業者應設置空汙防制專責單位、人員,並落實專責人員無法執行業務、異動或離職時的代理制度,強化空汙防制專責人員功能。環保局進一步指出,新法規實施後,對空汙專責人員離職或異動的代理制度,要求更加嚴格。例如舊法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期間為三個月,可延長一次至六個月,修法後代理期僅三個月為限;代理資格原規定可指定適當人選到,修法後須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空汙專責人員訓練資格的人員才能代理。除此之外,為避免有人考取證照,卻未從事相關工作,新法規定領證照後連續三年內未設置成為空汙專責人員,必須在申請設置後六個月內到環訓所接受到職訓練,並到職訓練證明文件報請環保局備查,才能完成空汙專責人員設置程序。環保局強調,空汙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原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管理,為配合各項環保專責人員訓練及證書取得、撤銷、廢止作業,環保署針對空氣汙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訂定新法規範,全文共十三條。環保局已發文函轉新辦法,未依規定完成設置者,可處廿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罰鍰金額非常高,環保局呼籲業者務必遵守法規,以免遭受重罰。51981AFD5B14BE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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